被告李某、孫某為夫妻二人,李某為原告西安某食品公司原廠長。1984年李某與孫某二人在家中通過自己構想與實踐,形成了一套將大米熟化、成型、油炸、調味的鍋巴制作方法。李某將其研制的鍋巴生產方法轉廠進行試制并批量生產,由于口味好口感佳而迅速暢銷,并取得了良好的品牌效應和豐厚的利潤,使得本已經營困難的企業峰回路轉,躋身中國食品企業500強。1989年李某與孫某申請了該鍋巴制作方法的專利登記,發明人為李某和孫某,申請人孫某。1990年10月3日,中國專利局的將鍋巴的生產方法的發明專利授予孫某。
1999年,李某不擔任廠長后,很快被卷入一場漫長的訴訟之中。一是鍋巴發明人糾紛案。西安某食品公司職工任某等6人將李某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稱李某將他們經過艱苦勞動所取得的太陽鍋巴發明方法申報為個人非職務發明,并將專利申請權轉歸其妻孫某。二是鍋巴專利權屬糾紛案。西安某食品公司亦訴稱,李某在就鍋巴片的生產方法申請專利時,擅自將自己的名字填入發明人欄中,而專利的申請人和專利權人應是西安某食品公司。
李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我所律師李定仲作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李律師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對案件事實作了大量的調查走訪等相關的取證工作。由于時隔15年之久,所得證據有限,然而李律師在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通過自身精湛的法律專業水平和多年的執業經歷,根據對方當事人證據鏈中的缺陷,提出了精辟而獨到的代理意見。原告訴稱該專利是全體職工集體智慧的結晶,未列明確切的發明人,也未能提出鍋巴生產方法發明過程的相關證據,既否定李、孫二人為發明人,又提不出自己具體的發明人。李律師認為專利權取決于發明人,而且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原告既然不能提出確切的發明人,那么其所主張的專利權就無從談起。在我所律師李定仲老師的辛勤工作下,最終通過兩審法院的審理判決,李某與孫某獲得勝訴,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